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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女儿 父亲该搬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6:16 新民晚报

  

房屋赠女儿

  计先生怎么也想不到,未成年的女儿竟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他从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屋内搬走。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女儿要求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赠房

  2003年4月,计先生和余女士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明确:时年14岁的女儿小洁随父亲共同生活,属夫妻两人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赠与小洁。

  此后,在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间,小洁十分思念母亲,经常到余女士处居住,使协议内容名不符实。为此,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女儿的抚养关系。去年3月,经法院调解,小洁改由母亲余女士抚养。想到属于自己的房子被父亲居住,而自己却与母亲寄人篱下,小洁决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名正言顺地与母亲搬回去。于是,小洁向父亲提出这一要求,但被回绝。双方几经协商未果,小洁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女儿败诉

  法庭上,双方对房屋赠与一事无异议,但对计先生是否继续居住该房屋意见不一。原告小洁坚持认为,既然房屋早在3年前就由父母赠送给自己,那么,自己就是合法权利人,现自己行使房主的权利,要求被告父亲搬出是正当的。而被告计先生则针锋相对,宣称自己从未离开过这所房屋,况且虽然口头上相赠,但并未实际交付,并不妨碍自己的居住权,故要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奉贤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洁的法定代理人余女士与计先生在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赠与小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认定。但余女士与计先生将该房屋产权协议赠与小洁,并不能证明其放弃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此,计先生仍对该房屋具有居住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小洁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父已经将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转交给自己,并于2004年2月搬出系争房屋,但又于去年1月起强行占住上述房屋。现她尚在求学,生活不能自理,因此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计先生在二审时辩称,自己从未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女儿,也没有搬出该房的事实。再者,自己虽曾表示将上述房屋赠与女儿小洁,但前提是自己在别处有房或百年之后。现上述两个条件都不成立,因此请求驳回小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市一中院认为,小洁之母与计先生在离婚时约定将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自愿赠与小洁,该赠与于法不悖,应属有效。鉴于计先生仍实际占用上述部分房屋,且无证据表明其尚在他处有房,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维持目前计先生居住、使用状况为宜。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郭剑烽

  通讯员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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