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不再一口说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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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8:47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本报讯过去工商部门执法时发生的轻重失衡、宽严失度、滥用执法权现象将会得到有效抑止。从7月1日开始,全省工商系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该规则细化、统一量罚尺度,使工商执法人员实行阳光执法。 省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工商执法人员过去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有时因人情关系因素,同样现象,但是处罚的差别过大。例如,如有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同一类违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兰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 第才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馀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斗四条当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项所列目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主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客体: 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2、危害社会稳定的;3、破坏自然资源等环境保护的; 4、属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5、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保护客体的。 (三)违法主观方面: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而再次实施的; 4、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5、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四)违法客观方面:1、违法手段恶劣的;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3、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5、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6、作虚假陈述的;7、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8、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9、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办案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直接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原则上应当适用随本规则同时印发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 第十一条《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非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非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非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非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项目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伪造或者涂改营业执照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6、伪造或者涂改营业执照,并将其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场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内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5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的罚款; 3、超过改正期限1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总局令第96号修订) 十三、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非法所得的: (1)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 2、没有非法所得的; (1)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过改正期限15日以内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过改正期限15日以上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二项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三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接受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弄虚作假三项以上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改变名称在六个月以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改变名称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改变名称超过十二个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政处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总局令86号修订) 五十八、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1、有经营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第十四条第三款: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有经营活动没有非法所得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经营活动并有非法所得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第十六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物,未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擅自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并处被损毁财物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扣押财并物用于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被动用、调换、转移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超限期10日以下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5、拒不改正,超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6、拒不改正,超期限30日以上或经过二次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节、违反互联网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 七十、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60日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不足60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并且擅自设立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超过60日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虚假宣传行为,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一般财产损失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七、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投标者串通: 1、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对中标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对中标者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对中标者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中标者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投标勾结 1、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对招标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投标者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对招标者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投标者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对招标者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投标者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九、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是不足前款数额但造成后果的,处以二倍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纤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总局令第3号)八十、第午五条第(一)项: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强制收购物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资,处物资等值20%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第(四)项非经营单位或个人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第(五)项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珐所得,没收商品,处商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11、物资(物品、商品,下同)价值五万元以下的,处以5%以下的罚款;2、物资价值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物资价值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4、物资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三五元以下罚款。1、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物品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没收票,证、券、没收销货款,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倒卖票、证、券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提货凭证、营业执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筑拟/漾祟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1、倒卖文物、金银、外汇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50%以下的罚款;2,倒卖文物、金银、外汇销售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八)倒卖经济合同的,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骗买骗卖”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倒卖合同、合同标的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倒卖合同、合同标的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骗买骗卖物值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骗买骗卖物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骗买骗卖物值在一万以上或是不足前款数额,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处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项: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的,限价出售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或者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非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非法所得的:1、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2、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经营额5%以下的罚款;4、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5、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非法所得的:l、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销管理条例》八十一、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额3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十一、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一)直销企业及其直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 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销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构成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九十三、九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以8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 3,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胁迫他厶参加传销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再次参加传销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四、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1,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芒专卖法实施条例》 九十八、《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王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的罚款,按本执行标准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百、第五十条: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二)、(三)、(四)项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处理,分别适用本执行标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第(五)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1、未检验、检疫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检验、检疫未造成后果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检验、检疫造成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一百零一、笫四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罚款; 2、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3、货值金额在十元以上的,处以二倍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三)第直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处50%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处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第五十条:销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处以50%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五、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处50%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处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六、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处以10%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处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商品展销会管理的行政处罚 《商品展销会管理法》(国家总局令77号)一百零七、第十七条第一)项: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 第(三)项: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出借、出租、出让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后果的,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出借、出租、转让有违法所得,造成后果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涂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发布) 一百零九、《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1、省级有价值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 2、省级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处以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4、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其产品、世界名录的动物及其产品,处以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商标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令第358号) 一百二十二、《商标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二个倍以下的罚款。 (一)按非法经营额: 1、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10%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有危害后果的,处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按非法获利: 1、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 2、一万元以上或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有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三、《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冒充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用标志’’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 1、经营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以5%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有危害后果的,处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按非法获利: 1、2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 2、2万元以上或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有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销售未经核准注册的必须使用注册商品的,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1、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5%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五、〈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伺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或者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l、主观过失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主观故意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观故意并且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1、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被侵权人严重损失,处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