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用做广告主人获赔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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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2:25 新京报 | |||||||||
法院认定广告主人及公交公司侵犯其肖像权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 通讯员 郭京霞)一幅7人拔河的照片,作为七彩公司拓展业务的广告,被刊登在公交车车身上。广告人物之一的王小姐却提起诉讼,称自己肖像权被侵犯。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七彩公司与公交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王小姐精神损失2万元。
王小姐今年25岁,她起诉称,去年7月,她去给北京七彩感悟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员贾某送化妆品时,被拉着参加了七彩公司的拍摄,说是拍摄公司内部使用的照片。不久,王小姐在935、967、985等多路公交车车身广告上看到了自己的肖像,这些9字头的公交车属于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王小姐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身广告画面中7人的肖像,是2005年7月30日在七彩公司确定的地点拍摄的,但其他6人均在拍摄后与七彩公司签订了不需支付报酬的肖像制作使用许可合同。 七彩公司表示,使用王小姐肖像已经过其本人同意并达成口头协议。王小姐在拍摄之前明知没有报酬,且知道照片将用于车身广告,因时间紧急,公司未与王小姐签书面合同。 法院终审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广告主使用他人名义、形象有事先取得他人书面同意的义务,七彩公司拍摄前未签订合同,拍摄后亦未补签合同,就将王的肖像用于广告,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了王的肖像使用专有权。八方达公司将车身部位提供给七彩公司作广告,其与七彩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王某某的侵权,应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