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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不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5: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 姜欣蔚)近日,建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作出规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存额度分别在上年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许多市民致电本报询问,这是否意味着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提高到12%。记者通过采访有关部门获知,住房公积金纳税起征点调至12%,与调整缴存比例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只规定了下限(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对上限未进行明确规定。2005年,建设部出台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2%。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上限。据了解,我市目前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下限和上限均高于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为7%和15%。到现在为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接到任何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该负责人认为,国家对上年月平均收入12%以内的公积金免税,实际上会起到一种调节作用。以前公积金缴纳比例高于12%的单位,因为多出部分需要缴税,可能会将缴存比例调整到12%以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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