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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有新规 特价商品高于原价视为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5:59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昭玮)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必须为本次降价前7日内的最低价,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日前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各地市有关部门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有了更加明确的判定。

  记者了解到,不少商家在促销时所标示的商品“原价”往往是几个月甚至半年前的价格。根据发改委日前发出的有关通知规定,“原价”必须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
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若在优惠折价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原价”的属于“虚假优惠折价”;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原价”的,属于价格欺诈;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属于价格欺诈。

  除此之外,即使消费者没有购买某种商品,但只要其标价形式存在欺骗性、令人误解,那么“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另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了价格却不属实;返券销售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也属于“欺骗性价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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