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20年前伤害案今日断个明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9: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发生在20年前的一起过失伤害案如今仍然要负法律责任。近日,蜀山区法院对一起20年前的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之所以没有过追诉时效,主要是因为这20年被害人不间断地控诉。

  事情发生在20年前。1985年11月18日,当时在光明小吃部后堂上班的丁正芳与同事闲聊,因在场的另一同事李某对丁粗口,随即俩人发生争吵,在拉扯过程中,丁被李打了,
随后被其他同事拉开。李某也走到绞肉机前开始工作。大约半个小时后,余怒未消的丁正芳从保管室走了出来,双手卡住李某肩背,导致李某右手滑入正在运转的绞肉机中,造成李某右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头以及大半个手掌被绞掉。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右手构成重伤,属于二级伤残。案发后,在李某的要求下,合肥市公安局原西市分局对丁正芳治安拘留15日。

  丁正芳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案跨度20年,早已过了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该再追究丁正芳的刑事责任。对此,法院这样认为,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20年,但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在追诉期内即向公安机关及有关单位控告,且其间未有中断,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最后经过法院调解,丁正芳与李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丁正芳一次性地给予李某10万元赔偿款。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了依法判处丁正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决定。

  (蜀诉 晓斌)

  资料链接: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第87条对追诉期作出这样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