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室内燃气设施最高拟罚五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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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0:03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市政府起草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燃气用户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燃气设施,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本市七年发生燃气事故95起
截至2005年底,本市共有燃气用户450万户,其中天然气用户约300余万户、人工煤气用户7万户、液化石油气用户约140余万户。从1999年市燃气集团成立直至今年年初,本市共发生因用户违章用气和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引发的各类燃气事故95起。为规范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草案”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同时明确了使用燃气的禁止性行为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 用户改装室内燃气设施应先申请 “草案”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变更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单位办理相应手续;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提出申请。 “草案”还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抢修作业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擅自改装室内燃气设施最高罚款五千 “草案”规定,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摔、砸、滚动、倒置气瓶;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燃气设施;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办公及使用明火;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法定程序,“草案”将在本月底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初审,根据审议意见,“草案”可能会作出修改。 RJ0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