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有警示标志仍难脱责施工单位须有安全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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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0:34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前天,锡山区某单位为修下水道,在锡沪路一侧挖了条深沟,晚上设置了警示灯,立了个“危险绕行”的牌子。当晚,一附近居民不慎掉到沟里摔伤,向该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施工方称已设立明显标志,村民摔伤与他们无关。 该村民立即向锡山148法律服务热线“求助”。148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施工方只有设立了明显标志、又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才构成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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