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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警示标志仍难脱责施工单位须有安全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0:34 江南晚报

  本报讯前天,锡山区某单位为修下水道,在锡沪路一侧挖了条深沟,晚上设置了警示灯,立了个“危险绕行”的牌子。当晚,一附近居民不慎掉到沟里摔伤,向该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施工方称已设立明显标志,村民摔伤与他们无关。

  该村民立即向锡山148法律服务热线“求助”。148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施工方只有设立了明显标志、又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才构成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施工方在挖沟后,只设置了明显标志,没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即设置能防止人掉下去的防护栏、网等,所以施工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后在镇司法部门的调解下,受害居民获得了赔偿。(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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