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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详解医保待遇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2:2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哈市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6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15万

  ●在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和省医院住院治疗个人自负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

  近日,哈市劳动部门相继出台新政策,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城镇居民等都纳入了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连日来,参加医保的市民络绎不绝。可是,众多的参保者对如何就医、参加医保会享受的待遇却不太清楚。10日,哈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就此做了详细的解释。

  住院医疗部分自付

  据了解,目前,哈市共有定点医疗机构132家。参保人患病住院,可持《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参保人员首先要自付住院起付标准费,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0元。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变为三级医院765元,二级医院510元,一级医院255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4元。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2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6万

  另据了解,哈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参保患者一年内住院费统筹金支付额超过2.6万元时,需要进行大额医疗救助金申报方可使用。另外,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见附表)。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个人自负比例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

  参保人住院要交预付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当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记账后统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哈市医保中心结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住院治疗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按哈市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的和按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应由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统筹金给予支付50%。

  异地费用报销须审批

  参保人员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住院治疗,须在住院之日起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材料,经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急诊抢救病种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报销。其起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均提高30%。否则不予支付。参保人员由于病情特殊在哈市无法确诊、治疗的,办理相关手续和审核后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自审批至住院之日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其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相应均提高30%。审批之前已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单位欠费补齐才能报销

  参保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待单位和个人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持相应手续到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必须补缴本人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由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补划其个人账户资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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