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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关门必须提前15天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2: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安徽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经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专家讨论形成,共计30条,首次对进场费、账期、定价权、商业贿赂、商品质量责任、经营信用等敏感问题作明确规定,联手清理零售业潜规则,纠正扭曲的厂、商关系。这与国家即将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一脉相承。

  今天起,安徽省供货商协会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全视角解读办法草案。

  供货不得无理“下绊子”

  关键词语:最优惠价 撤柜 搭售 成本价

  第7条提到: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对所供商品给最优惠价格;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后,又拒绝接受该商品,将该商品下架、撤柜,却不承担损失。但具有可归责供应商的事由除外……

  第8条:零售商不得限制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

  解读:明令禁止零售商的6种显失公平、两种妨碍竞争行为和供应商的3种显失公平、妨碍竞争行为,为执法人员提供判断标准,方便进一步采取措施。

  剥去乱收费的“合理”画皮

  关键词语:促销服务费 30日

  第13条提到:零售商未向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第15条、16条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应在取得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后收促销服务费,且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前30日。

  解读:数字为证:目前大卖场中各项费用已占到供应商总销售额的8%至25%,最高可达35%;而这一数字在超市与便利店中一般为5%至20%。此办法首次对收取促销费等敏感费用作明确规定,对零售商收费的时间和提供的服务做出特别要求。

  关键词语:续签 合同 促销服务

  第17条提到:禁止6种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规定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不得为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老店重张、企业上市、合并为由收取费用等等。

  解读:将广为人知的多种不合理收费现象感性地展现出来,让零售商从中找寻自己的身影,有警醒的意味。

  让拖款变得“不正常”

  关键词语:货款支付 60日 30日

  第18条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货款支付期限不得超过收货后60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解读:占压、拖欠供货商资金和针对消费者的不规范促销、明降暗升的价格操纵手法是黑心零售商聚财的两大法宝,此办法明确规定了零售商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

  关键词语:拖欠 占压 恶意

  第21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应商货款作为融资手段,不得因出现下列情形拖欠供应商货款: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供应商的商品未达到零售商指定的销售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解读:列举了5种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中“恶意”怎么界定,尚不明确,留有空隙。

  关门须提前备案

  关键词语:关门 提前 15日

  第22条:零售商关门息业或其他原因停止经营的,应提前15日报请有关部门,并报安徽省供货商协会备存。

  解读:一些黑心零售商们向供货商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大肆占用货款,甚至玩起“仙人跳”:卷款潜逃,阻碍零售行业健康发展。而规定提前报告将成为“预警”的先行兵,这是安徽省依法补充增加的内容。

  关键词语:磋商 信用

  第23到25条提到,行业协会应建立磋商机制,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对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进行内部监控。

  解读:强调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货款结算问题的风险预警,促进零售商、供应商沟通、和谐合作和共同发展,如建立中小供应商与零售商平等对话的机制。

  关键词语:举报

  第26条:零售商违反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零售商所在地的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举报。

  解读:规定举报受理制。强调大众监督职能,并为之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语:罚款 刑事责任

  第27条提到,零售商违反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作为部门规章,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及一定数量的罚款。但最高行政罚款额限定为3万元,对于动辄向供应商收取上万元,拖欠货款多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零售商来说,可能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王蓉 袁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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