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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地点咋在俩地方 借车人说法前后不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3:25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3585000热线7月10日讯(记者 姜涛 实习生 马斌)经过两天的紧张调查,车牌号为鲁C71447的标致轿车的身份也随之浮出水面。张店、桓台两地警方都已介入调查此事。

  面对读者最为关心的“事发时,肇事的标致505究竟为何人驾驶”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张店、桓台两地警方。桓台县交警大队肇事科的民警告诉记者,7月7日下午,在周家镇苇河村路口,因为肇事车辆在事故后逃离了现场,他们只能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来获得线
索。据民警介绍,事发后,他们已对肇事车辆遗落于现场的物品进行了取样,调查结果将会很快出来。

  7月10日下午,记者从张店警方了解到,7月8日下午,借车人杨玉光在向警方报案时,他所说的丢车地点为张店区柳泉路与新村西路路口西侧的原红卫电机厂附近,接警后,张店公安分局兴学街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据派出所民警介绍,他们已经了解到,7月7日下午,一辆与杨玉光所丢的标致505十分相似的轿车,曾在桓台县周家镇苇河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目前,派出所民警正在等待桓台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调查结果。蹊跷的是,7月8日下午,借车人杨玉光曾告诉记者,自己从张店离开去泰安时,是将车停在张店区金晶大道与新村路路口南侧的“安安自行车超市”附近。

  “假如肇事的标致505轿车是在被盗后肇事逃逸的,那么这辆车的车主是否应该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呢?”今天,还在桓台县骨伤医院接受治疗的孙某打来电话询问,目前,高额的医药费已经让她难以承受。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大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泉。据于律师讲,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车主与借车人在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车主明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证仍将车借出的;车主明知借车人喝过酒还将车借给借车人的,以上两种情况车主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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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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