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出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3:30 现代快报 | |||||||||
“应保未保”单位 尽早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今后事业单位所有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在研究和制定相关文件,并准备在一些省份展开试点工作。”昨天,省机关事业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如需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 如需补缴1993年10月~2001年6月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 如需补缴2001年7月以后年度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度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3%的补缴比例计算。 据悉,该办法从本月开始执行,对无特殊情况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收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外,经办机构视情节可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应保未保”单位应尽早办理补缴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