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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遇害 东家赔偿十六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4:46 新民晚报

  

保姆遇害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侯荣康严雯琪孙东)倍受公众关注的保姆遇害、被害人家属状告东家索赔案(本报曾作报道),日前徐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东家程先生应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类经济损失16万余元。另获悉,犯罪人郑岩鹏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案件回放

  程先生夫妇的儿子患有先天性脑瘫,一直卧床需要他人照顾,为此程先生夫妇雇佣了王阿姨来照顾他们的儿子。可工作不到半个月,保姆王阿姨在东家的家里遇害。警方经过缜密勘查,抓获了杀人歹徒郑岩鹏。

  状告东家

  被害人的家属在得知郑岩鹏被判处死刑之后,深知郑岩鹏无能力作出经济补偿。由此他们将雇佣保姆的东家告上法庭,要求由东家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

  程先生夫妇认为他们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同情,已经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此外,郑岩鹏构成的是刑事犯罪,死者家属理应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来向郑岩鹏追加经济赔偿。

  法官断案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死者王阿姨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王阿姨作为程先生选定并雇佣的家庭保姆,其完成雇佣行为的方式受程先生的指挥与分配。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法院认定程先生、王阿姨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本案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王阿姨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程先生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友情提醒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家政服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的一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在被雇佣人发生意外时仍应承担责任。因此,在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雇主首先应当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其次,为了维护自己与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给保姆买上一份保险,无疑能够在维权过程中保障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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