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理赔发生在“旧法”废止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4:46 新民晚报

  

理赔发生在“旧法”废止后
理赔发生在“旧法”废止后

  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一些新法律法规不断替代旧法律法规。那么,在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的时候,该如何适用法律条款呢?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时,就遇上了保险理赔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的特殊案子。

  张先生出车祸负全责

  2003年,张先生通过贷款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7月,他和上海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保险费用为4399.71元,总保险金额为31.85万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7月22日零时起到2004年7月21日24时。保险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支付了3年保险费后,续缴保险费到2006年7月。

  2004年11月11日,张先生聘请的驾驶员开着这辆车,在浦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该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先生的驾驶员负全责。之后,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人民币5.8万余元。另外,此次交通事故还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956元。

  保险公司按照旧法理赔

  之后,张先生以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该赔偿超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拒绝全额赔偿,引起张先生的不满,于2006年5月中旬起诉到静安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理赔损失计人民币6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此辩称,张先生和伤者之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赔偿,与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理赔,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依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认为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按照2003年平均生活费10464元/年,以5年为标准支付。

  法院判决需照新法赔偿

  法院认为,2003年张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但是,当时该约定条款无法预见,在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因此,续签合同时,作为制定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负有特别通知义务,给张先生选择是否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特别告知义务,因此,张先生要求按照新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依法应当支持。

  鉴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年已74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应按照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4867元/年,计算6年给付,另需支付营养费36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按照新法计算赔偿金额的要求,保险公司应赔付投保人张先生各类费用计人民币56808.40元。

  本报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绍波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