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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体香水瓶”设计者京城维权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8:08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记者李京华)因认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法国人琼·保罗·戈尔捷(Jean Paul GAULITER)将广东省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崇文区一名市场摊主赵某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复制侵犯琼·保罗·戈尔捷著作权的“着紧身衣的女性人体形状”香水瓶、“着海魂衫的男
性人体形状”香水瓶、金属质地的圆桶状外包装盒及带有上述两种香水瓶产品图片的塑料透明包装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0万元。赵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香水产品。

  戈尔捷2005年在北京发现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种香水产品包装与自己设计的香水瓶和圆桶状外包装盒几乎一样,这家公司不仅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这种产品,还将这种产品销售到荷兰等地。为此,戈尔捷请求法院判令这家中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摊主赵某停止销售上述香水产品等。

  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辩称,公司销售的香水产品包装是自行创作设计并享有著作权等。摊主赵某则辩称,销售的产品是自己从批发商处购进的,自己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

  “法国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因此,琼·保罗·戈尔捷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审理法官说。

  审理法官认为,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复制戈尔捷享有著作权的女性人体形状、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和圆桶状外包装盒,并在圆桶状外包装盒的塑料透明包装纸上使用涉案两种香水瓶产品的图片,已经构成对戈尔捷著作权的侵犯。赵某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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