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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与人合谋杀害两女子碎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7:28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 郝冬白 陈霞 实习生 王康卫) 一对“魔鬼搭档”,一个叫马金城,当过刑警,有8年警龄,后来在兰州市工商部门担任过职务,还曾荣获全国总工会“五一劳动奖章”;另一个叫贺兰定。两人将一个涉嫌经济犯罪的“富婆”碎尸。两年后,又将另一个工作业绩突出且收入不菲的女子肢解。两受害女子都被抛尸沈家岭,“魔鬼搭档”还制造了其他碎尸命案。该案件经过两次开庭,7月11日记者了解到,今日法院将公开宣判此案,“魔鬼搭档”之外是否有“搭档”的谜底将被揭开。

  2006年3月6日,该案件首次开庭,贺兰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当庭讲述了自己如何与马金城合谋抢劫杀人并碎尸的作案经过。马金城却当庭翻供,不但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故意杀人的3起案件,而且将所有的罪行全推给了昔日的“搭档”贺兰定,并认为“搭档”之外还有“搭档”。为了继续查清事实,法庭决定休庭,准许公诉机关补充证据。2006年6月13日,该案在休庭3个月后继续开庭,国家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两份从公安局调取的马金城在办案单位亲笔书写的笔录以及两个有关证人证言的案卷,引人注目的是两份书证,是在侦查阶段马金城、贺兰定亲笔写的犯罪自供状,贺兰定承认是自己亲笔书写的,对内容也认定。而马金城则相反,认定该自供状是自己书写的,但这份自供状是第二次书写的,是一份有罪供述,在此之前,还有一份自供状,是无罪供述。马金城认为应该出示第一份自供状。马金城仍然坚持自己在第一次庭审时的意见,说他确实参与了犯罪,但是,主要犯罪行为是贺兰定与另一个人实施的。公诉机关认为新的证据与起诉书的指控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条,起诉书的指控完全属实。

  个人档案马金城

  男,1955年11月8日生,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曾经在靖远宝积贸易公司工作,还在靖远县公安局原矿区分局刑警队干过刑警,警龄8年,后来调到兰州市工商局原经济检查站(现兰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工作,担任过副科长。1986年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全国总工会“五一劳动奖章”,后从该单位病退。2005年8月10日,马金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批捕。

  贺兰定

  男,1951年11月8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兰州轴承厂下岗职工,住在兰州市大众巷,2000年

离婚。他和马金城同时以同样的罪名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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