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解释 工业区等自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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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0:34 中国环境报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6〕144号2006年4月12日) 关于对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进行确定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收纳和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其处理工艺流程主要针对生活污水进行设计。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等自建的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在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方面均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明显不同,不能视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其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