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民办高校校长不得任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5:07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7月11日讯(记者 谭雯)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任职期间,与担任学校会计、总务、人事等重要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今天,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拟任人选予以核准。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是指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
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中担任校(院)长的人员。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履行校(院)长岗位职责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混乱,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拒不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评估、检查监督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予以解聘。(a10)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