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校长不得任公务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5:07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7月11日讯(记者 谭雯)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任职期间,与担任学校会计、总务、人事等重要部门负责人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今天,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山东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核准暂行办法》,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拟任人选予以核准。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是指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
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混乱,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拒不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评估、检查监督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予以解聘。(a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