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昨下发通知:广告服务须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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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5: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赵燕华、实习生李丽铃、通讯员蓝岚报道:广州市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根据国家发改委《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今后广州市广告经营单位将统一使用经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广州市广告服务价格(收费)价目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示。 根据规定,广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应当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广告经营单位可制作特色价目表,特色价目表在制作之前需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核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通知指出,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实施三日前,通过不同方式公布。并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物价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备存。 物价部门强调,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将按价格法规定进行处罚。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