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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打伤 单位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5:51 今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袁媛 王琪)一雇员因故与同事发生纠纷并被打伤。事发后,该雇员以自己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问题被打为由,不仅将同事告上法庭,也将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索赔。日前,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雇主应对此事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同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的60%计1165.57元;被告单位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高某与任某均系一家劳务服务公司聘用的临时工,被委派到本市河东区某小区作物业保洁工作。今年4月14日,公司以高某工作不负责等原因将其辞退,并通知职员钱某和任某将此信息转告高某,让高某下午到公司办理被开除后的相关手续。当日下午4时许,高某在工作的小区内与任某因故发生争执,导致高某左手受伤,后经鉴定属轻微伤。事发后,高某一气之下将任某连同原单位劳务服务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他认为,任某是在工作时间将其打伤,发生纠纷亦因工作的事情,因此除任某外,劳务公司亦应对此事负责,遂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计5850元。

  庭审中,被告任某辩称,与高某发生纠纷时间、地点情况属实。当时高某自钱某处得知自己已被劳务服务公司开除后,便对任某进行辱骂,后钱某将高某劝走。期间,其与高某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不同意高某诉求。被告劳务公司则称,公司不清楚高某与任某当日下午发生的纠纷,不同意高某诉讼请求。

  经全面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虽在纠纷前已收到被开除的通知,但因当时被告劳务公司尚未出具正式通知及与原告办理相关辞退手续,因此原告当时仍在受雇佣期间。原告在此期间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任某纠纷中受伤,任某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务服务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行为人任某追偿。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赔偿项目、数额应有相关证据证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应在合理范围内,违反超出部分均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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