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法院再审案件注重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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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5:5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宁波7月12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郑淑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在审理民商事再审案件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再审案件中的作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被镇海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程序。性格刚烈易冲动的曹某对判决结果强烈不满,对镇海法院和承办法官抱有严重的偏见,
同时,考虑到王某孤身长期住院治疗,生活上和经济上都比较困难,承办法官多次与王某所在的社区和街道联系,争取有关领导和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最后街道和社区都伸出了援助之手,将王某作为困难对象为其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还在生活等方面进行扶助。案在再审中,承办法官多次主动到人大、政府等部门汇报和介绍案情,寻求合理合适合法的解决方案。最后在相关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案件以调解结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