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在校大学生离婚案宣判,法院判准予离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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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6:4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山佳记者殷学兵) 本报独家连续报道的全国首例在校大学生离婚案,昨天由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今年26岁的王秀兰是苏北人,南京某大学自动控制系在读本科生。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刚上大二的王秀兰与同系同学程志刚,趁新《婚姻登记条例》刚实施,通过
因为没有固定收入,又居无定所,王秀兰与程志刚婚后生活捉襟见肘,并直接影响到了两人的学业。第二学年期末考试,程志刚有一门功课补考,王秀兰则补考两门,而且都是主修课。 生活、学习出现问题后,王秀兰、程志刚开始相互埋怨。去年初,他们开始分居。当年10月,进入四年级的王秀兰将程志刚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后应程志刚要求,王秀兰撤诉。 今年5月,王秀兰再次将程志刚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时,王秀兰还说,婚后,程志刚与校外一名大他5岁的女个体户“私通”,还和一些女大学生有染。 程志刚辩称,王秀兰说他在外“乱搞”,不是事实。真正原因是王秀兰有一年利用假期,跟随他人出国旅游回来后,性格、生活习惯上发生了变化,从骨子里瞧不起他。为达到分手目的,王秀兰不择手段地向他泼“污水”,目的是想得到同情。程志刚最后表态,“王秀兰现在主动提出离婚,我举双手赞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依据《婚姻法》,法院判决他俩离婚。因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务,法院没有主持财产分割。 宣判后,原被告皆向法官表示,他们很后悔在校草率结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