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顶牛盼上级释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0:4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渭南讯(记者王晓光)渭南一些县市的电力局不顾国家禁令,向用电企业强收用电押金。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查处时,却因与被查处者对有关适用法规存在异议而屡屡碰壁。 昨日,记者在渭南市工商局看到一份该局向省工商局的请示函,上面写道“近年来,我局调查了部分电力企业违反规定,强行向用电户收取电费保证金的案件。所办案件事实
据了解,2003年,渭南城区电力局闫村供电所利用优势地位,以停电要挟,向用电企业收取5.6余万元的电费押金。渭南市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认为电力局强收电费押金的行为,是工商部门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典型的滥收费用,便对其依法查处进行罚款。后者则诉至法院,法庭以国家工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做出扩大性解释,判令工商局败诉。 渭南市工商局最近陆续接到此类投诉,执法人员迷惑之余,只得向上级部门请求指导,他们希望上级工商部门和上级法院能沟通协调,对有关法规进行具体解释,明确责任和职权,让工商人员在执法时不再迷惑,使强收用电押金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新闻链接 国家工商总局《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是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指出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