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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防盗护栏妨碍邻家安全 诉至法院令其改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1:0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阳台外安装防盗萨栏,以保障自身安全,本是无可厚非,但因为防盗护栏给邻居剖造了安全隐患,就不应该了。南京市区两级法院日前就令一居民拆除、改装有碍于邻居安全的防盗护栏。这也是南京市近年来囚安装防盗护栏引发矛盾的民事案件中,居民提出安全权受影响的合理要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之一。

  安装护栏不安全邻居生抱怨

  居住在凤凰花园城四楼的何某与罗某是门对门的邻居,两家相连的朝南阳台仅一墙之隔。2005年7月底,罗某在封闭阳台窗外墙超出墙面30厘米安装了防盗护栏,护栏端面离何某家的阳台窗子不足10厘米,相当于搭建了一张通向何家阳台的梯子,造成了安全隐患。何某在罗某安装护栏之初就向其提出,希望对此防盗护栏加以改装,但罗某以自己享有住房所有权为由,称其自然享有在自家住房阳台上安装防盗护栏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遂拒绝接受何某请求。之后,何某又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及社委会反映,请他们出面做罗某工作,不要为了一家安全而影响邻居安全。但一切努力,都未能得到罗某回应。

  邻里小矛盾升级引发诉讼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何某气得一跺脚将罗某告上法庭。何某诉称,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并告知邻里,不可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罗某安装防盗护栏既未向物业公司申报登记,也未告知邻居,属于违规操作。罗某安装的防盗护栏本身虽不直接构成对邻居家安全权的侵害,但已经带来一种潜在的危险,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利条件。这种潜在危险是以大多数人的正常认识为认定标准的,而不是以犯罪事实发生为标准。而罗某拒绝对存在隐患的防盗栏进行拆除改装,已有悖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精神,对于已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尽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调解改装“隐患”护栏

  南京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都不否认,两家共居的四楼存在他人自阳台外攀爬入室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对阳台作了安装栅栏防盗的封闭处理,客观上却给邻户增加了不安全隐患。何某作为其隔壁邻居,产生对居住安全的担心完全正常,罗某应承担消除影响的义务。法院一审判决罗某安装防盗装置接近邻居家一米范围内,应以不得超出阳台垂直平面为限,对现存超出部分,应予以拆除另作改装。

  罗某起先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又上诉市中级法院。经过市级法院审理,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罗某表示愿意在规定时间内改装防盗护栏,使其不超出阳台垂直平面。’邻里安全权案引起公德思考

  记者了解到,目前因居民安装防护栏而引发的邻居间矛盾较为普遍,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居民为自身安全居住权受到侵害而胜诉的案例还很少。本案经南京两级法院审理,最后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在南京尚属首例。

  南京的一些社会学专家认为,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自身做起,从每一户家庭做起。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有了矛盾也不能超越两条“底线”:一条是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己所不欲千万勿施于人;另一条是法律法规的“底线”,法律法规是国家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的“红绿灯”,邻居之间的一切关系,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一旦突破,必然会加剧邻里矛盾,影响安定团结。安装防盗护栏虽然是小事,但处理不妥也会造成邻里冲突,酿成不安定因素。因此,安装防盗护栏也需谨慎从事,一定要遵循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绝不能想装就装,想怎么装就怎么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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