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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奖损失是否能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1:21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辆公交车在转弯时意外碾轧了一名行人的双脚,造成该行人三根脚趾骨折。受伤行人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在主张误工费时,受伤行人还要求被告方赔偿自己的销售业绩奖和年终奖。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销售业绩奖和年终奖属于非固定收入,原告就此提交的证据不足,故对这项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2005年3月25日13时许,一辆公交车途经南开区华苑路由西向南右转时,行人董某由
车站内步行至华苑路公交车站前,并在距离公交车两米时站住。而公交车在右转过程中意外用车的右前轮碾轧了董某的脚,造成董某受伤倒地。2005年4月,交管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董某到指定医院就诊。经检查,董某双脚共有三根脚趾骨折,右足背撕裂伤。在董某住院治疗期间,肇事公交车所属的巴士公司为董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派人对董某进行了护理。

  因为遭受损失,董某随后提起了诉讼,将巴士公司和公交车司机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赔偿误工费3.4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余元等,并保留二次治疗诉讼的权利。被告巴士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休假时间过长,误工费应参照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误工费问题,原告除提供了一份诊断证明外,还提供了任职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其在公司任销售总监,月薪金3700余元、岗位津贴500元,销售业绩奖和年终奖另计,而上年度销售总监奖金月均1500元。原告于2005年3月至10月,因私人原因发生事故,未能履行职责,公司为了正常进行经营决定另聘销售经理,并不再担负原告本人休假期间的薪金、岗位津贴、销售奖金等共计3.4万余元。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一份完税证明,证明其工资计税依据为3700余元。针对原告提出的以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完税证明只能证实原告的工资收入是3700余元,不能证实原告的其他收入情况,因此对原告未提供完税证明的部分收入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已经由交管部门作出了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巴士公司作为雇主,在公交车司机从事雇用活动中发生事故、并给原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提出其休假期间每月损失月薪金3700余元、岗位津贴500元,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原告的休假时间应认定为近6个月。但原告请求的销售业绩奖和年终奖损失,因该收入应由原告的销售业绩所决定,属于非固定收入,原告就此提交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的二次治疗问题,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解决。由此,法院于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巴士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2.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余元;原被告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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