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银行劫案案犯李宗波伏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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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1:35 云南日报 | |||||||||
11日,昆明“2·26”银行劫案案犯李宗波被执行死刑。 2003年2月26日,李宗波在昆明市官渡广场附近的建行官渡支行持枪抢劫储户,致1死3伤后潜逃。2004年10月,李宗波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武汉中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服刑期间,经指纹比对确定为昆明“2·26”银行劫案元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定,李宗波7年来先后在昆明、成都、大连等地流窜作案,实施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3类严重刑事犯罪,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严惩。遂终审裁定李宗波死刑。 记者孙伟通讯员 代翁琳(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