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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物管资质业主拒缴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6:59 深圳晚报

  质疑物管资质业主拒缴费用

  物管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的要求一审未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因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备管理资质,福田区美×苑的一名业主从2003年5月起拒交管理费,最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2002年3月1日到2
005年3月30日之间,物业公司并未签订物管合同,同时该公司也未能证明其与业主间存在事实的物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这期间所欠的部分物业管理费的要求未得到支持。一审结果出来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市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

  据记者采访了解,早在2000年1月,目前管理美×苑的物业公司曾与花园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从当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该合同期满后,开发商未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此后至2005年3月14日,物业公司与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委托该物业公司对花园进行管理,期限由2005年4月1日到2008年3月31日。

  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业主陈先生是该花园一房屋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达140多平方米,从2003年5月起,陈先生就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去年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该交纳管理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3万余元。

  面对起诉,陈先生为自己的不交费进行了辩解,他称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至2002年12月29日,此后,原告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30日,物业公司甚至未签订物管合同,从2005年4月1日起,虽有了管理合同,但物业公司没有物管资质,故无权收取管理费。陈先生同时提出反诉,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质量低下,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因管理不作为赔偿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合同成为纠纷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首份物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未与开发商续签物管合同,即在2002年3月1日到2005年3月30日之间,物业公司没有取得管理花园的合同依据;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后来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管合同有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应缴纳2005年4月1日以后的物管费2000余元,对物业公司请求判令支付的此前的物管费,法院没有支持。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出了上诉。昨天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时,物业公司继续坚持要求陈先生支付1.3万余元物管费,陈先生方面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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