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物管资质业主拒缴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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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6:59 深圳晚报 | |||||||||
质疑物管资质业主拒缴费用 物管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的要求一审未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因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备管理资质,福田区美×苑的一名业主从2003年5月起拒交管理费,最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2002年3月1日到2
据记者采访了解,早在2000年1月,目前管理美×苑的物业公司曾与花园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从当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该合同期满后,开发商未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此后至2005年3月14日,物业公司与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业主委员会委托该物业公司对花园进行管理,期限由2005年4月1日到2008年3月31日。 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业主陈先生是该花园一房屋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达140多平方米,从2003年5月起,陈先生就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去年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该交纳管理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3万余元。 面对起诉,陈先生为自己的不交费进行了辩解,他称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至2002年12月29日,此后,原告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30日,物业公司甚至未签订物管合同,从2005年4月1日起,虽有了管理合同,但物业公司没有物管资质,故无权收取管理费。陈先生同时提出反诉,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质量低下,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因此要求物业公司因管理不作为赔偿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合同成为纠纷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首份物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未与开发商续签物管合同,即在2002年3月1日到2005年3月30日之间,物业公司没有取得管理花园的合同依据;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后来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管合同有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应缴纳2005年4月1日以后的物管费2000余元,对物业公司请求判令支付的此前的物管费,法院没有支持。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出了上诉。昨天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时,物业公司继续坚持要求陈先生支付1.3万余元物管费,陈先生方面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