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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单位集资房好心垫钱反遭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0:28 重庆晚报

  本报讯单位员工转让集资房时,为买房者垫付3万元。买房者却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昨日,江北区法院宣称,该案间接证据推定卖房者是好心帮忙垫钱,并未获得不当得利。

  据承办法官罗建称,廖女士是银行职员。2004年2月,她将单位给她的集资房转让给一个姓黄的个体老板,约定房款为33万元。因单位规定房款要进单位设在银行的专用账户,
签订协议后,黄给了廖15万元。可单位规定,存款必须达到18万元。廖就取出自己的3万元连同那15万元一起存进账户。黄交齐余款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今年3月,黄女士多次找到廖女士,称当初向银行专用账户存款时多交了3万元,现在才发现,要求廖归还。由于该要求被廖拒绝,黄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廖告上法庭。而廖称,黄交钱给自己时,自己写了张15万元的收条,那3万元是她根据单位“必须存进18万元”的要求,从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取出,然后拿到农行江北支行建新分理处进的账。

  罗建法官称,此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的观点,但随着相关间接证据的搜集,事件脉络开始清晰起来。就常理而言,集资房专用账户是专门为单位职工交纳购房款设立的,黄不是该单位职工,不能将钱单独存进专户中。如果黄交了18万元给廖,就应当要求廖出具18万元的收条。但收条上写的却是15万元。

  证据显示,廖所称取、存款的两家银行相距100米左右。银行资料显示,廖取3万元的时间是2004年3月16日17时27分,进账18万元的时间是当天17时36分,说明廖当天取款3万元进专用账户的情况也较吻合。同时,廖的同事也证明,当天廖说过“要取点钱交房款”。通过这些间接证据,法院推定黄当初交的房款是15万元,对于其诉称的3万元不当得利不予支持。

  记者罗彬实习生吴杰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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