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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的土地被征用补偿金给谁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1:41 大连晚报

  转包的土地被征用补偿金给谁起纷争

  ■本报记者静河

  普兰店市杨树房镇某村村民蒋某与另一位蒋姓村民(以下按年龄称为二蒋)因为土地补偿金应该给谁的问题,打起了官司。2006年6月下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了结了
这场纠纷。

  1983年6月,普兰店市杨树房镇某村村民蒋某承包一块3.5亩的土地。后来,蒋某家中劳动力不足,加上税费负担较重,蒋某妻子将3.5亩承包地以“零流转”方式(指不收转包人的任何费用,但由转包人负担税费)转给同村的二蒋。1992年,普兰店市杨树房镇经济开发小区征用,由有关部门每年支付土地补偿金给土地“主人”。二蒋在得到转包地后进行耕种时投入了费用,当年的土地补偿金由二蒋领走,蒋某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对于1993年和1994年的土地补偿金,蒋某与二蒋都认为这笔钱应该由自己所得,双方“闹”到了普兰店市法院。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二蒋分得土地补偿金的60%,蒋某分得土地补偿金的40%。

  法院调解虽然解决了两年的土地补偿金分配问题,但1995年至1997年的土地补偿金纠纷双方互不相让,无奈,双方仍以“四六”开的比例以个人名义通过镇团委全部捐给“希望工程”。

  1998年和1999年的土地补偿金由征用单位拨给了村委会,村委会因为双方纠纷没有解决没有发放。蒋某将村委会起诉到普兰店市法院,请求判令涉案的补偿金是自己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无法预见该地能被征用以及党的惠民政策。原告与二蒋没有约定耕种时间,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台账上承包人仍是蒋某,原告可以收回自己承包地的使用权或收益。一审判决:涉案土地的1998年、1999年土地补偿金归原告蒋某所有。

  二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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