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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赡养为何纠纷频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5:4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农村赡养纠纷目前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基层法院调研表明,法律意识淡漠和经济贫困是重要诱因———————

  ■本报记者余义勇因儿子拒付赡养费,年逾古稀的父亲一怒之下,竟放火点燃了儿子的住房。近日,71岁高龄的农村老人李某因放火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膝下共有三子,2005年10月,长子李甲拟携全家外出务工,父亲李某找李甲索要三年的赡养费遭到拒绝。愤怒的李某趁长子一家人熟睡之机,将稻草堆在门口点燃。李甲一家三口梦中被惊醒,撞开房门,大火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扑灭。

  一场家庭悲剧,凸显出农村赡养纠纷难题。在部分农村地区,赡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部分基层法院最近进行的专题调研表明,法律意识淡漠和经济贫困是赡养纠纷案件的重要诱因。一条不成文的赡养协议:

  “长子只养父,次子只养母”?

  在蓬安县群乐乡,村民伍生现与妻子颜国明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长子伍永团,次子伍永元。随着年岁的增长,伍生现夫妇到了需要儿子们尽赡养义务的时候。按照伍氏家规,一条不成文的赡养协议在老人与儿子之间自然形成,即由长子伍永团赡养父亲伍生现,次子伍永元赡养母亲颜国明。

  1992年7月,父亲伍生现去世,伍永团认为自己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母亲颜国明的赡养应由其弟负责,与己无关。直到2002年3月,颜国明以次子伍永元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无力继续负担其全部生活费用为由,向蓬安县法院巨龙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长子伍永团尽赡养义务。法院依法支持了颜国明老人的诉讼请求,判决长子伍永团一次性给付其母亲10年间的赡养费2300余元,并主持双方就2002年以后的赡养问题达成了协议。

  法律意识淡漠并非个案。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最近进行的专题调研中,40名被赡养人大多仅具小学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文盲、半文盲,47名赡养人中,小学文化程度有24人,占总数的51.06%,初中文化程度18人。在法律知识方面,赡养双方大多只在“送法下乡”等活动中接受过普法宣传教育。

  “调研中18件案件的被赡养人有女儿,但其中13件案件的被赡养人放弃对女儿提出赡养请求,占72.22%。”锦江区法院法官介绍说,作为我国农村传统习俗,“生儿养老”一直是民间养老的指导思想,许多农村家庭的父母只要求儿子及儿媳尽赡养义务,把出嫁后的女儿视为别家的人,既不分给财产,也不向其提出赡养请求,这成为农村赡养的一大特色,也是纠纷发生的一个诱因。

  “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多子女不赡养父母现象较为突出。”据介绍,一些老人多个子女相互推诿赡养责任,此类赡养案件占到了全部案件60%以上。由于子女推诿,成都市85岁的陈素清老人愤而将6个子女全部告上法庭。

  申请执行的老人:

  看到儿子粮食被挑光,愤怒变为心酸村民聂某因自身家境不好,一直不愿赡养父母。1999年经村委会调解,协议由聂某耕种老人的承包地,每年给老人1000斤谷子,且每月支付赡养费10元,但聂某只向老人出具了一张欠条。

  2001年初,聂某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讯,其妻徐某也因自身患多种疾病,劳动能力较弱,且要抚养两个子女,自家房屋倒塌后无钱修建,至今寄居于邻居家中,未协助丈夫履行应尽赡养义务。两位古稀老人只能在家中打点草鞋维持生计,日子过得十分艰难,遂将儿子告上法庭。

  “想说‘养’你不容易。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是导致农村赡养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一位基层法官向记者表示。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弥陀法庭在办理的一起赡养案件时,当申请执行的老人看到儿子粮仓里的粮食都挑光了时,情绪由对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愤怒变为心酸。而当地法庭执行的另一起赡养案件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的儿子经济困难,最后是由孙子出面担保代为履行义务。

  “赡养纠纷案中超过一半的父母和子女双方都属于经济困难或较困难群体。被告有的本身就已年老体弱,有的无致富技能,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无能力赡养父母。”基层法官介绍说,他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老人由于高龄,自己子女都已到了要依靠后辈赡养的年龄,并由此诱发赡养纠纷案件。

  记者调查到一组数字也反映出部分问题。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成都市,近三年赡养纠纷案以每年100件左右的速度递减,其中锦江区2004年审理农村赡养纠纷案15件,去年为9件,今年至今只有2件。而在农业大县泸县,2004年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为61起,2005年则为68起。法官支招: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帮扶体系据专家介绍,当前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农村老年人本身没有所属行政单位,没有退休金收入,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生活来源单一,没有积蓄,一旦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后,只有采取家庭养老方式,生活上完全依赖子女,没有其他出路。

  “根据我国国情,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仍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已令农村赡养人不堪重负,致使各类赡养纠纷频发,不利于农村社会秩序和家庭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行政、社会、法律等各方面着手,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帮扶体系作为补充,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缓解农村赡养矛盾。”锦江区法院法官分析。

  “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围。”法官建议,首先,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力量,养老保险的涵盖范围除现在的农村老年人外,还鼓励提倡农村青壮年参加。其次,可以建立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作用,为农村老年人主动提供法律帮助和司法服务。

  针对农村人口高龄化趋势和“以老养老”现象的客观存在,法官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赡养人的年龄和代位赡养人的追加,完善代位赡养制度。

  法官还认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也应引起重视。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农村地区独子家庭日渐普遍,传统的分担赡养方式已不能适用,未来一代人的赡养压力将会更大,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因此有关部门应未雨绸缪,尽早进行调研论证,制定相应措施。

  【法规链接】

  《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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