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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赡养纠纷五大“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5:41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农村老人王某和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当地务农,经济较为困难,女儿早年进城务工,并在城里安家,生活较为富足。王某多次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之二:

  父(母)亲再婚不赡养

  两年前,李某的老伴去世。不久,李某与丧偶多年的退休职工老刘师傅结婚,由于老刘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去年底,李某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李某无奈,将一双儿女推上了被告席。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

  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

  村民王某因认为父母当年分家不公平,长期拒绝赡养老人,甚至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赡养费后,不惜采取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分割给张某,而暗中仍与其同居,并把打工收入如数交与张某的手法逃避执行。

  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属不同法律关系。

  误区之四:

  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不少年轻夫妇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全部推给父母,其他子女则以老人不照料自己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非监护人的(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误区之五:

  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陈老太一直随大儿子生活,而陈老太的二儿子是个体经营者,月收入较高,陈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

  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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