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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眼袋“除”得闭不上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8:49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能改善身体不完美的地方,有的人便选择动手术。如果手术成功,当然能达到自己爱美的心愿,可如果手术不成功,后果就无法想像了。昨日,记者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获悉,一位女士做眼袋去除手术时,遇到了一位没有美容师资格的医生,结果术后出现了眼睛闭合不严的症状,不但耽误了工作,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

  2005年11月21日,李宇(化名)通过宣传广告找到一家医疗美容外科诊所,想做眼袋去除手术,由该诊所的刘华(化名)为她做,手术费用400元。术后第二天,李宇出现右眼下睑外翻。诊所负责人没向李宇交待病情及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没经李宇签字,又为李宇实施了二次手术,术后李宇右眼下睑外翻未好转,还出现右眼痛、流泪,右眼闭合不严等症状。后来,李宇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下睑外翻(医源性)。2006年3月3日,李宇向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刘华赔偿2万元。因刘华只同意赔偿2000元,调解未果,李宇便将此事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华和诊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经李宇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继续治疗费鉴定,鉴定为不宜做伤残鉴定,可行矫正手术治疗。另外,刘华开庭审理时尚未取得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刘华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就独立为李宇实施下眼袋去除术,诊所负责人为李宇实施二次手术,又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且未经患者签字同意,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华系诊所雇佣的医务人员,诊所应对李宇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考虑到李宇右眼下睑明显外翻,影响容貌,确实给李宇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诊所和刘华连带赔偿李宇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多元。

  做一个简单的去眼袋手术就能惹出这么大的麻烦,恐怕是李宇事前根本没想到的。为何做这个手术会造成眼睑外翻的结果呢?眼睑外翻对李宇以后的生活是否有影响?鞍山市中心医院眼科主任李敏告诉记者,如果在去眼袋时,去皮或去脂去多了,就容易出现眼睑外翻、闭合不严的情况。如果李宇的眼睑外翻不是很严重,随着皮肤的松弛还能恢复过来;如果明显外翻,就容易形成暴露性角膜炎;如果再严重一些,可能就很难恢复了,即使重做手术也不能很好补救,只能看患者的自我恢复情况了。

  (记者周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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