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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假名字 差点丢了六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23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借人钱后,是否可以借口欠条上的署名不是自己,就逃避债务?北流市的苏女士一时察人不慎,落入一名“精明”女子所设的圈套中,6万元差点打了水漂。所幸北流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准绳,依法办案,为苏女士挽回了损失。

  借出巨款 竟连对方真名还不识

  苏女士为人慷慨,一个叫做阿清的女子结识了苏女士,在苏女士还不清楚对方具体姓名之际,阿清开口向其借了6万元用于开设风采投注站,并于2003年11月19日以“陈清”名义向苏女士出具了字据,约定当年12月还清,当时字据落款没注明年份,苏女士也没留意。不料,还款期限已过,阿清拒不还款。随后,苏女士将阿清告上法院。

  让苏女士大跌眼镜的是,该女子出庭后竟将借钱一事赖得一干二净,声称自己真名为“李某清”,与“陈清”是风马牛不相干的两个人。李某清提出,罗女士提供的字据,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所写,字据也没有立写年份存在瑕疵,本案可能已超诉讼时效。因此,李某清请求法院驳回苏女士的诉讼请求。

  笔迹鉴定 阿清退缩了

  原来,阿清早有预谋,处心积虑设下了圈套,自己一时大意就上了当。苏女士愤怒了,怎么可以这样做人!最后,苏女士拿出杀手锏——申请笔迹鉴定。法院通知了李某清作笔迹鉴定,要求其7日内向法院提供有关笔迹鉴定材料。李某清拒绝提供,并在第二次庭审上明确表示不提供有关笔迹鉴定材料。

  法院维权 苏女士放心了

  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法院认定,苏女士提供了证据,李某清对该证据有异议;苏女士已向本院要求李某清进行笔迹鉴定,李某清应承担提供其本人有关笔迹鉴定材料的义务,但李某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提供笔迹鉴定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苏女士提供的证据是李某清以陈清名义写的。

  至于借款字据落款时间的争议,法院认为,双方对年份有两种以上解释,该借款为李某清所写,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因此,认定该借据是2003年11月19日书写的,苏女士于2005年底提起诉讼,并未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清应当向苏女士清偿债务。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清应当返还原告苏女士借款6万元。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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