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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出台:特困职工将获多方面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25 石家庄日报

  省总工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试行)》

  本报讯(记者王静)近日,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就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的帮扶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意见》明确特困职工认定标准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帮扶方式

  对于特困职工的帮扶,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每个特困职工每年给予不低于一个月的生活救助。生活救助以发放实物或发放超市购物券为主。帮扶款物由帮扶中心直接发放到特困职工。未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由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发放。对特困职工的帮扶情况记入特困职工档案并定期汇总上报。

  帮扶标准

  疾病——

  对本人及在城镇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金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和其他各类救助后的余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分段计算,给予一次性救助:年自付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救助总额的10%;年自付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救助总额的8%;年自付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救助总额的6%;年自付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8000元的定额救助,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协调医疗机构(单位)减免、工会直接给予补助等。

  子女入学——

  对当年考入大专院校的特困职工子女,一次性补助本科生不低于2000元/人、专科生不低于1500元/人。有条件的市可提高补助标准。单亲特困女职工子女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助500元。

  零就业——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及子女实现就业再就业。不具备就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要协助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工会帮扶机构按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每年再给予特困职工本人不低于一个月的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

  对自然灾害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按每人不低于600元标准,一次性提供可维持基本生活的衣被、粮油、炊具、燃料等基本生活用品。

  困难劳模——

  对困难劳模的帮扶,按照劳模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劳动模范生活困难救济办法进行帮扶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纳入特困职工的帮扶范围。其它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要针对具体原因,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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