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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学校打篮球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30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胡海容)某学校初二学生小明在体锻课上与同学争抢篮球受伤,小明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明诉请,准许学校自愿补偿5000元。

  去年6月10日下午,小明参加学校体锻课,在争抢篮球时倒地受伤,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今年6月1日,小明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学校未阻止小明在雨后湿滑地面上打球
,且在受伤后未采取正确的救治方法,导致伤情加重,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运动可能产生的伤害应具有认知能力。小明是在自愿参加篮球活动中因争抢篮球而受伤,并非因打篮球引起旧疾复发,也非因场地湿滑受伤。学校在小明受伤后将其送医院救治,已尽到管理、看护义务,因此学校没有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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