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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杀警案昨日一审宣判被告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9:44 云南日报

  

丽江杀警案昨日一审宣判被告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和志强在法庭上静听判决

  本报丽江专电杀死民警杨丽胜一案,经过12日一天和昨日整个上午的审理,昨日中午12时30分,出任此案审判长的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官晋东当庭宣判:经评议,并经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一审判决,和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调查 被告已构成故意杀人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明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并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客观、真实。

  法庭审理从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确认,和志强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当场使用匕首,刺伤受害人刘富珍。在抢劫既遂后,抗拒抓捕的过程中,连续使用匕首刺伤杨丽胜、孙爱松,虽然杨丽胜、孙爱松受伤的过程因客观条件限制没有目击证人,但本案证据能够证明二人是被和志强手中的匕首杀伤。虽然被告人当庭辩解,致伤杨、孙二人的行为是无意行为,但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已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明知使用匕首刺伤他人会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但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最终造成受害人杨丽胜死亡、孙爱松轻伤的损害后果。

  因其损害的后果与被告人和志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和志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志强故意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进入闹市公共场所,其携带黑火药数量960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属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和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在抢劫既遂逃跑过程中,明知受害人杨丽胜已亮明警察身份并实施抓捕时,为逃避法律制裁,不计后果当场持刀杀伤杨丽胜,并导致杨丽胜死亡。杀伤协助抓捕的公民孙爱松,造成孙爱松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和志强还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管理规定,非法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闹市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其携带爆炸物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和志强实施抢劫犯罪后,公然拒捕,并杀死一人,杀伤一人,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王法摄影报道(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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