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也能"浮动"? 城管:不排除冒充执法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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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0:3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近日,家住西宁市城东区的马先生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反映,城管人员在征收垃圾处理费时有两套收费标准。 马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西宁市八一路附近开了一家十几平方米的小饭馆,前些日子两名自称是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局的城管执法人员到他的小饭馆收取垃圾处理费,要求马先生按照每月60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马先生提出收费过高能不能降低收费标准,两名
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名姓宋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城管执法人员并没有权利更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城管人员会在收费过程中对于经济困难家庭的经营者在收垃圾处理费时给予适当的优惠,但优惠幅度不会太大,像马先生遇到的这种“优惠”根本不可能存在。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不排除个别不法分子冒充城管执法人员向马先生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可能。这名工作人员说,西宁市城东区城管局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都必须出示上岗证或执法证,否则经营者和市民有权拒绝交费,此外,对于据不出示证件的城管执法人员,市民可向城东区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971—8806621。 据西宁市城中区城市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西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居民每月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6元;经营性网点则按营业面积的大小收取相应的垃圾处理费,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场所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垃圾处理费1.2元;5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场所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垃圾处理费0.8元;其他行业则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51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营业性网点的收费标准为在50平方米以下经营性网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1元;10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营业性网点的收费标准则在50平方米以下经营性网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2元。 (作者 陈小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