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惹来纠纷不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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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04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保修期内,车辆受到大气中的化学气体腐蚀,或保养次数不足,“按总公司规定”不予以保修?龙湾区消费委日前对温州一车行设立的条款进行检查时发现,9条“不保修”条款中有5条涉嫌“霸王条款”。 今年6月初,消费者王先生的轿车发动机突然“罢工”了,王先生将车子拖到车行要求保修。但车行维修人员检查后却称,王先生的汽车故障是因未及时保养造成。维修人员说
只因为“总公司有明确规定”,这两辆还在保修期内的车就不能保修?龙湾区消费委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这家车行所谓的“不保修”条款后认定,车行提供的9条“不保修”条款中有5条涉嫌“霸王条款”。如“由于外部原因造成汽车损坏(如汽车受到大气中气体腐蚀)”、“未进行制造商规定的定期保养”、“未在该公司授权的销售服务中心修理或保养而引发车辆故障”、“未经制造商授权进行的改动或改装”以及“未使用制造商提供的纯正零部件而引发故障”等均涉嫌“霸王条款”。 龙湾区消费委指出,这些条款都是汽车厂商单方行为,如果用到保修当中都是和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并要求该家车行尽快向汽车总公司反映,将这些涉嫌“霸王”的条款进行修改。另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统计,今年上半年该中心共接汽车类投诉310件,总量呈逐步上升趋势,投诉热点集中在售后服务及汽车质量上。不少车行都有自行规定的销售条款,其中部分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成为众矢之的。池雷剑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