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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惹来纠纷不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0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保修期内,车辆受到大气中的化学气体腐蚀,或保养次数不足,“按总公司规定”不予以保修?龙湾区消费委日前对温州一车行设立的条款进行检查时发现,9条“不保修”条款中有5条涉嫌“霸王条款”。

  今年6月初,消费者王先生的轿车发动机突然“罢工”了,王先生将车子拖到车行要求保修。但车行维修人员检查后却称,王先生的汽车故障是因未及时保养造成。维修人员说
,王先生的车已经开了37000公里,正常情况下应到他们车行做过7次保养,但该车只在这里做了3次保养,所以“根据公司规定,是不予保修的”。无独有偶,消费者狄先生也在该车行购买了同品牌的轿车,使用不久就出现故障,只要车辆一启动,消音器就会发出很大的响声。该车行检查后称,消音器可能受外力作用使里面的活性炭破碎,导致故障。对此,这家车行要求狄先生付费换一个消音器。理由是:这款汽车的厂商有文件规定,消音器外壳有碰擦不予保修,保修期内要付费修理。

  只因为“总公司有明确规定”,这两辆还在保修期内的车就不能保修?龙湾区消费委工作人员仔细阅读了这家车行所谓的“不保修”条款后认定,车行提供的9条“不保修”条款中有5条涉嫌“霸王条款”。如“由于外部原因造成汽车损坏(如汽车受到大气中气体腐蚀)”、“未进行制造商规定的定期保养”、“未在该公司授权的销售服务中心修理或保养而引发车辆故障”、“未经制造商授权进行的改动或改装”以及“未使用制造商提供的纯正零部件而引发故障”等均涉嫌“霸王条款”。

  龙湾区消费委指出,这些条款都是汽车厂商单方行为,如果用到保修当中都是和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并要求该家车行尽快向汽车总公司反映,将这些涉嫌“霸王”的条款进行修改。另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统计,今年上半年该中心共接汽车类投诉310件,总量呈逐步上升趋势,投诉热点集中在售后服务及汽车质量上。不少车行都有自行规定的销售条款,其中部分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成为众矢之的。池雷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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