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处罚决定,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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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04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都说“各就其位,各司其职”,那么在面对航空公司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时,工商部门有没有权力去管?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工商部门对民用航空领域内商业贿赂拥有管辖权。这一判决,为今后工商部门整治商业贿赂提供了极好的指导意义。收受商业贿赂34.01万元 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间,市区一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代理销售国内航线飞机客票
鹿城工商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认定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34.01万元的处罚。不服工商处罚两度起诉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先后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整个诉讼中该公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只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才有权力对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排除工商部门的执法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只对航空器、航空人员、航空运输、承运人等作了规定,没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行为)的管理作出规定,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没有排除工商部门对民用航空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因此,工商部门对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拥有管辖权,行政处罚决定有效。 据了解,鹿城工商分局在查处该航空服务公司的同时,还查处了另外十几家同性质的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工商人员表示,市中院的审判结果至关重要,这对工商部门日后整治商业贿赂提供了极好的指导意义,增强了大家的信心。林艳周建 项炳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