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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法》修改框架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19 中国环境报

  一、修改《环境保护法》应确立的基本观点

  1.《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是成为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应该定位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其主要作用是宣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价值目标、根本方针、基本原则、责任分配、权利界定、体制安排、罚则基准等,
为制定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提供源头性的法律依据。

  2.《环境保护法》应该体现比较高和强的“国家意志”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该充分反映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比较高和强的意愿、决心和措施。随着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新型工业化、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各种“国家意愿”,《环境保护法》中做出比较强硬的各种环境保护规定的时机也到来了。

  3.《环境保护法》应该体现先进的治国理念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基本法乃至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主要应包含“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3个方面。

  4.以“环境善治”理论规划《环境保护法》的结构

  一是加强和充实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二是强化和改善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和责任。《环境保护法》应该强化对各级政府执行环境法律的授权及其责任。三是扩大司法机关在执行环境法律中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应该扩大司法系统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提出制定各种程序法规定的要求,促使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保障环境法律的实施。四是扩展社会环境权益和公众参与,如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索赔权、环境参政权等。

  二、《环境保护法》修改框架建议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主要应在以下3个方面有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一是增加和充实生态保护的内容;二是强化和改善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义务、责任和职能;三是较多地扩展公众的环境权利。

  关于修改后的名称,目前集中在两种提法上:一是《环境保护法》,二是《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保护法》修改框架建议方案

  1.总则(包括立法目的、有关定义、适用范围、国家承诺、国家要求)

  2.区域环境保护(包括严格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农村环境变化、海洋环境保护、城市环境保护、跨区域环境保护协作和协调)

  3.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交易、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排污收费、污染事故、污染转移、环境税)

  4.生态保护(生态规划、区域开发、生态要素保护、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

  5.环境保护体制和职能(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和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督、公众环境权、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环境宣传教育)

  6.法律责任和救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法律救济)

  7.附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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