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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环境管理制度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1:19 中国环境报

  一、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干部环境绩效考核制度。应明确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负责,党政一把手是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将环保绩效作为干部的一项重要政绩;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首先,环评制度应扩展环境对象,增加战略、重大经济政策、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其次,应加强环评制度的前置性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相关部门在环评制度中的关联责任,明确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必须审查申请方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最后,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评制度的实施效力。

  三、确立排污收费新原则

  要将以超标排污处罚为原则的排污收费制度转变为以对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超标排污违法并加倍处罚为原则的新排污收费制度。确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和确立排污收费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

  四、在限期治理制度中确立属地管理原则

  应将限期治理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产生污染或环境破坏行为的所在地区的环保部门,并将限期治理的管理事权交给属地环保部门。

  五、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应明确公众的环境权益、参政议政渠道等内容。

  此外,还急需补充生态补偿、污染赔偿、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许可证等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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