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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休假为何被“炒鱿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4:52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顾建国金燕)洪晓(化名)在享受产假时,由于未按公司要求及时补交病假证明,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炒鱿鱼”。忿忿不平的她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公司对洪晓作出的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维护了洪晓的合法权益。

  2005年5月,在一家时装公司担任财务经理的洪晓怀孕了,此时的她已是37岁的高龄
孕妇。9月下旬,洪晓向总经理提出休产前假,请公司提前招聘人员接替她的工作。12月初,接替她的人员到岗后,洪晓正式回家休假。

  12月22日,在公司的要求下,洪晓补交了病假申请。4天后,公司发函要求洪晓提供病假证明文件。2006年1月5日,公司又来函催要病假证明文件。1月13日公司发函给洪晓,认定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洪晓产下孩子后,工作却没了,于是决定上法庭讨个说法。

  在法庭上,洪晓坚持认为自己已按公司的要求,将病假证明用快递的形式送至公司。公司方则说,洪晓补交了病假申请,但始终未提交病假证明,因此洪晓没有履行规定的请假程序,已经构成了连续旷工。《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两日以上公司就可将其辞退,而洪晓提交的快递详情单也有瑕疵,没有公司的签收,所以无法证明洪晓已经递交了病假证明。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洪晓提供的快递详情单和证明从形式和内容看,均有瑕疵,洪晓主张已向公司交付病假证明一节,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在审理时又充分考虑了洪晓是高龄产妇,受到法律法规特殊保护的情况,认为洪晓虽然有过错,但是主观恶性不大,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宽容。且公司要求洪晓递交病假证明,说明公司已经接受了先前洪晓补交的病假申请。故法院认定洪晓尚未达到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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