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贪官贪钱少,检方抗诉 检方指控嫌犯贪34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5:0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海淀区政府原街道工作办公室主任王秀芝曾被检察院指控涉嫌贪污34万元,而一审法院却只判决认定贪污2万元,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王秀芝使用虚假事由发票报销,贪污公款1.8万元及用公款4776元买西门子手机一部。此外,2002年至2003年间,王秀芝通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检察院指控王秀芝贪污另外的32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王秀芝贪污公款2万多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7个月。 检察机关则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王秀芝曾多次供述其掌控在个人手中的公款有65万元,单位财务人员也可作证,一审判决却认为王秀芝的供述属于回忆,所以要求检方提供并不存在的书面证明,否则就不认可,实属刁难。检方认为,王秀芝承认其掌控了65万元,就应该由其证明这65万元的去向,由于其不能证明32万元的去向,应该属贪污数额。而如按一审判决,涉嫌贪污的被告人只要不说出事实就可能会逃避法律追究。 王秀芝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大部分属于违纪问题,而不算贪污。对于那32万元案款,她表示都给街道办人员发了,但没有让领钱人签字,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她的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