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宁波原协作办主任受贿近200万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8:0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7月14日消息 (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曾祥生) 由宁波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孙铁民受贿案,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于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铁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188万元、美元1万元及加拿大元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0岁的被告人孙铁民1996年7月起任宁波市物资总公司经理、党委书记、法定代
表人,2004年3月起任宁波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因本案于2006年2月19日被宁波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该市检察院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铁民利用担任宁波市物资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2年8月、2003年4月决定由下属的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为宁波某房地产公司向交通银行宁波市分行贷款进行担保,并于2003年4月在宁波南苑饭店内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冯某所送的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孙铁民利用担任宁波市物资总公司经理、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某回收总公司总经理徐某、宁波某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翁某在人事任免、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徐某人民币计48万元及加拿大元2000元、翁某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孙铁民利用担任宁波市物资总公司经理、公司拆迁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便利,在宁波某企业董事长竺某租赁外资企业物资公司的金属仓库用于开办市场及拆迁该市场的过程中为竺某谋取利益,并于2001年7月至10月在孙铁民的办公室或家中共收受竺某所送的人民币计90万元。

  被告人孙铁民利用担任宁波市物资总公司经理兼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下属企业员工蒋某购买机电大厦、倪家堰仓库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蒋某所送美元1万元、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孙铁民还利用担任宁波市物资总公司经理、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骆某、韩某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骆某、韩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铁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8万元、美元1万元及加拿大元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