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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癫痫性精神病患者毁他人农作物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19:0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7月14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童晓静)近日,宁波市宁海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为一癫痫性精神病患者毁坏他人大量农作物的案件,由于徐某仍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遂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31400元。

  徐某因前些年自己的农作物曾被人破坏过,就怀疑是索某与王某所为,并且看着他
俩人的农作物长势很好就很嫉妒。2006年3月26日22时许,徐某已经睡下了但越想越气遂产生了破坏他们农作物的念头。于是起床带上了喷雾器、农药等工具,潜入了王某的大棚里,用草甘磷农药喷洒了王某的五个大棚番茄、一个大棚芦笋以及索某的一个大棚番茄。由于很紧张便回来了,休息一下之后想想还不解气,于是又带了一把镰刀再次来到地里,用镰刀割、手拔等方法毁坏了王某和索某的六个大棚内的蔬菜苗。徐某的行为致使正在生长的大量番茄、芦笋、蔬菜苗死亡,致使该地本期蔬菜生产无法进行。当晚凡是徐某到过的大棚,里面的农作物绝大部分被损毁,造成王某与索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1482元。后经鉴定,徐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徐某因怀疑、妒忌等原因,故意毁坏他人大面积正在生长中的农作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徐某虽为癫痫性精神病患者,作案前缺乏预谋,突然产生冲动行为,是受到其个性改变的影响,作案时控制能力较弱,但其对自己的作案经过能详细叙述,说明作案时意识清晰,是在怀疑、报复的心理下作案,有一定的现实动机,辨认能力基本存在。所以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需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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