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不补偿职工告状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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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0:5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公司改制,没有给员工相应补偿,被告上法庭。近日,巫山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巫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工作组给付经济补偿金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冯克昌到被告下属的苟家水泥厂工作,1995年双方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2004年10月,被告经巫山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改制,却没有将原告纳入补偿名单。今年1月1日,原告向巫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双方于3月1日达成一致意
法院认为,巫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仲裁调解时,均承认原告从1987年7月至2004年10月的连续工龄,并且仲裁会调解书上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应按期在仲裁调解书上认可的原告连续工龄,按本单位正式职工的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龚清明) 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