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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小型家庭养老院得居民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01:21 大连晚报

  《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日前公布

  办小型家庭养老院得居民同意

  ■首席记者马野新实习生王冰

  申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同时,应征得周围居民的支持。申办时提交的材料里,需要有周围居民同意在此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文字证明材料。这是最近出台的《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作出的规定。

  随着近年来养老需求的增加和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利用自有闲置住房,兴办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照顾、康复等服务的小型养老院的越来越多。“基本规范”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小型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

  “基本规范”还规定,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房屋必须在申办人一楼或二楼的自有暖气房。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要求。租赁房屋不得用于兴办小型家庭养老院。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床位数6张至15张(含15张)。面积和床位数低于上述要求,不予审批;超出床位数要求的,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办法进行。养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须有1个不低于20平方米的老人活动和娱乐空间,厨房、分设的男、女厕所和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齐备。厨房应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配备消毒设备。小型家庭养老机构设置须经消防部门上门指导,按每100平方米不低于2个灭火器的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按要求,申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置报告(包括机构名称、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工作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健康状况证明;周围居民同意在此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文字证明材料等。申办人年龄限定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处)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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