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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新旧政策衔接时间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15: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乔俊楠报道: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以及具体实施意见后,广州市国税局、广州市地税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了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新旧政策的衔接时间问题。

  即:2005年前已享受旧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享受年限不足
三年,但仍符合原有减免税条件的,对剩余的减免税期可分别向其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2005年前已享受旧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关“认定证明”,符合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广州市国税局提醒,享受该政策的企业申请认定时,报送材料有所增加,要在原报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广州市补充规定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界定有改变,在原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即那些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原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的下岗职工。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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