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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专业户”当庭自曝秘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5日17:49 深圳晚报

  “撞车专业户”当庭自曝秘诀

  两起借交通事故敲诈勒索案昨开庭审理,两被告人一年分别制造擦碰事故数十起

  本报记者袁江斌通讯员谢婷报道短短一年中,制造擦碰事故达数十起,如此车主堪称“撞车专业户”。昨天,福田区人民法院就两起借交通事故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进行了开
庭审理,并就其中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控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

  昨天福田区法院先后就两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是蓝牌车司机,其驾驶一辆牌号为粤B0G774的奇瑞车,在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的约一年时间内,制造了十数起擦碰事件,每次都故意撞上其他有交通违法行驶行为的车辆,并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借此敲诈对方钱财。王某敲诈勒索的钱财经查实的就达到了1.2万余元,最多的时候让对方掏了1300元,少时也至少有500元。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孙某所涉的交通事故数量更加惊人,据交管部门提供数据,孙某所涉的有记录在案的交通事故主要集中在福田、罗湖,数量约70宗,昨天庭审时所指控的有被害人陈述的就达20宗,涉嫌勒索金额达1.5万余元。而据孙某昨天在法庭上陈述,他近些年与其他车主所发生的碰擦事故达到了上百宗。据指控,孙某一般也是选择变道的车辆进行碰擦,这样交警就会判定对方全责。

  王某是在公安机关经侦破后于今年归案的;而孙某的归案则具戏剧性。据指控,今年2月15日下午,被害人胡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在福田区莲花北村倒车时,孙某站在车后称被撞,要求赔偿,后胡某报警,孙某随后被带走调查,其此前所涉的交通事故由此被牵出。

  昨天庭审时,被告人王某对被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没有异议。庭审时始终情绪亢奋的被告人孙某则表示不认罪,他称自己买车是为了代步,不需要以这样的方式来赚钱。对于所发生的大量擦碰事故,孙某表示自己只是在按交通法行驶,出现擦碰是别人违反交通法所致。但一些维修服务工作人员提供的证词则显示,孙某存在为车辆同一部位重复定损的嫌疑,同时也存在待车辆多次损伤后进行一次性维修的嫌疑。

  昨天庭审后,法庭就被告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法院将择期宣判孙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庭审直击

  被告人自曝内情:

  作案瞄准北环路及红绿灯路口

  昨天庭审时,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法均作了全面叙述。他所说的一些细节也值得广大司机注意,以提防这类“撞车专业户”。

  据王某称,他撞车经常是瞄准一辆车后保持较固定的距离行驶,对方快自己也快,对方慢自己也慢,对方一旦变道,那就马上踩油门直冲上去,制造对方负全责的现场。王某经常选择在北环大道作案,他称北环车速快,保持车距大就易于麻痹对方,一旦对方变道,就可以迅速冲上去制造事故。

  王某还喜欢选择外地车辆作为作案目标,而这时候的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红绿灯路口。据王某称外地车很多都不熟路,到了红绿灯路口经常要临时调整方向,甚至压实线变道,这时候冲上去,对方就只能乖乖承担全责了。

  制造擦碰后,王某经常会主动报警,由于事故不大,对方车主大多会选择私了。王某称自己每次勒索钱财在七八百元左右,修车后略有赢余,比蓝牌营运强。

  庭审焦点

  如何看待交警现场认定

  昨天审理的两起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虽然被告人被控敲诈勒索,但在事发时,交警大多认定是被害人负全责,被告人并没有责任。没有责任的被告人怎么又成为了敲诈勒索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昨天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只是按交通法进行行驶,违反交通法的是对方,被告人没有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但公诉人认为,要将被告人的动机、行为等方面综合起来看待,其为勒索钱财故意制造事故,就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庭审时被告人孙某一直比较激动,并称指控自己敲诈勒索罪是“无稽之谈”,他说自己喜欢开快车,而且不喜欢让别人,他称按照交通法,自己占住一条车道后,自己就有该车道使用权,别人挤过来,自己一般不会让,如果对方车辆也不避让的话,事故就发生了。孙某及其辩护人还认为,多数情况下,交警现场认定对方负全责,既然责任在对方,孙某没有责任,那就没有理由再认为孙某是在敲诈勒索。

  针对孙某及其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认为应该将被告人的动机和行为联系起来看待,在孙某所涉交通事故中,交警虽然多数情况下现场认定对方负全责,但是那是在不了解孙某动机及事实真相情况下所作出的认定,如果查实孙某是为了实施敲诈勒索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交警的现场认定也不能否定孙某的犯罪事实,一切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公诉人认为,实际上目前的证据、证人证言都清楚表明孙某的犯罪事实非常清楚,按照刑法规定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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