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爱心受亵渎募捐要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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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2:12 大连晚报 | |||||||||
为避免爱心受亵渎募捐要理性 ■本报记者冯雪冰 本报讯仗义疏财、积德行善都是大好事,可疏财也要理性行事,行善也要依法处置。记者日前从市慈善总会了解到,近一段时间,社会上一些并不具备公募、劝募资格的机构
对于慈善募捐市场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大连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不久前下发了《“十一五”期间我市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慈善类民间组织必须经政府同意,才能面向公众募集款物,开展义演义卖活动;接受捐赠款项的同时还要出具专项捐赠票据,并按规定由捐赠人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市慈善事业近年来蒸蒸日上,但上述种种不和谐音符也严重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形象。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摊派募捐、多头募捐、交叉募捐、层层募捐等一些不规范募捐现象,这一切无不严重干扰募捐市场的顺利发展。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这刚刚兴起的慈善事业为何会出现这些苗头呢?市慈善总会相关工作人员经调查后发现,除了慈善募捐市场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开展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之外,一些市民缺乏捐赠的基本政策和起码常识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记者了解到,其实,公募资格不是每一个公益组织都具有的,对此国家有关法规已做了明确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3月8日以第400号令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并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为避免爱心受亵渎,市慈善总会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捐赠时一定要了解接受捐赠的机构是否已依法注册,是否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是否具有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募”资格;还要看在募捐的程序中是否规范,比如能否出具合法收据等;也要看它的监督机制如何,公开、透明的程度怎样等等。 “另外,对于募捐市场的监管应该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并做到奖罚分明,使监管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倘若如此,募捐市场的整顿将指日可待。”市慈善总会相关工作人员说。 | |||||||||